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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平与被执行人张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平,张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玉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世平诉被告张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49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玉河欠原告刘世平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本案受理费52155元,减半收取260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77.5元,由原告刘世平负担15538元,由被告张玉河负担15539.5元。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15539.5元,并承担执行费5855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河在安徽通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款593万元及收益;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49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