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张来新与黄昌健、邓仁财、张寒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新,黄昌健,邓仁财,张寒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来新,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黄昌健,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邓仁财,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张寒修,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来新与被执行人黄昌健、邓仁财、张寒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