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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蔺玉宏申请执行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玉宏,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蔺玉宏,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凤英,女,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蔺玉宏与被执行人王凤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已被我院(2014)东执字第3228-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