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卢文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峰,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武平县。法定代表人:车京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煌,男,住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已获得何绍凡参保数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雅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珍妮(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