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志刚、张六连与被申请人曹世杰、运城市鑫聚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志刚,张六连,曹世杰,运城市鑫聚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财保27号申请人闫志刚,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申请人张六连,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申请人曹世杰,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被申请人运城市鑫聚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申请人闫志刚、张六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世杰驾驶的,被申请人运城市鑫聚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12***车一辆予以查封,担保人闫伟华以其所有的晋MW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运城市鑫聚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12***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二、查封闫伟华所有的晋MW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闫志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引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