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财保31号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28号04幢。法定代表人:杨思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科创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张群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帐户资金69.4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合特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1.6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南京南大光电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人民币69.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蒋声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心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