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乃世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乃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乃世。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乃世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婧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乃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唐乃世虚构事实,以唐某某等人的名义成功申报了低保,共领取低保资金18743元。被告人唐乃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唐乃世有如下量刑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赔,建议对被告人唐乃世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乃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乃世于1996年5月至2016年1月任党原镇唐家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泾川县党原镇唐家村在调整低保户时,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唐乃世提议在其子唐某某名下申报低保,用于补贴乡政府工作人员下村工作餐费,其他村干部表示同意。唐乃世提供了本人的“一折统”存折账号及其他资料,并委托村文书予以完善,在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时,谎称家人患病,隐瞒其经济状况和主要劳动力健康情况,以唐某某的名义成功申报了唐某某等三人的低保。自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唐乃世共领取低保资金18743元,均转入唐乃世的“一折统”账户,并被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唐某某已代替被告人唐乃世退还了违法所得18743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010年至2014年低保清理表、2010年至2014年唐乃世“一折统”交易明细、2010年至2014年唐某某名下低保发放花名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唐某某低保申请材料、村级“四议两公开”“两委”会议记录、公开登记簿、唐乃世任职证明、唐乃世职务任免文件、泾川县党原镇唐家村低保花名册、户籍证明、泾川县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办法、补助标准、关于停发农村低保的批复、泾川县乡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泾川县关于城乡低保即知即改工作专项督查情况通报、关于农村低保提标工作通知等;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某、陈某某、唐某丙、吕某、郭某某、高某某、唐某、唐某丁、唐某戊的证言;搜查笔录及被告人唐乃世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乃世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唐乃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唐乃世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乃世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还了其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乃世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18743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有贵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周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