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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利民、李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利民,李立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22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联社职工。被告冯利民,农民。被告李立君,农民。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利民、孟凡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冯跃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