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蠡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蠡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审判员 靖荣奇审判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