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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433号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柏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梅,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