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任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5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当事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9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仇效民代理审判员 石 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