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字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奇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字2730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简称利川农商行。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潇。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刻。系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徐奇胜,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谋竹、徐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殷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