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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刚,男,1985年4月5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福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胡居彦,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瑞祥,被告人汪刚及其辩护人胡居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4日17时40分许,李龙与家人李某等人到前妻汪娟家,因孩子抚养问题与汪娟家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汪刚用拳头将李某鼻骨打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汪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一、被害人李某对案发存在一定过程;二、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汪刚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汪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汪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汪刚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17时40分许,李龙与家人李某等人到灵璧县娄庄镇蒋邓村前妻汪娟家,因孩子抚养问题与汪娟家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汪刚用拳头将李某鼻骨打伤。李明海、汪朋、张春芳、汪秀奎、汪刚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明海、汪朋、张春芳、汪秀奎、汪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汪刚在江苏省常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汪刚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5000元,李某对汪刚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汪刚及被害人李某的自然状况。(二)灵璧县公安局娄庄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汪刚无违法犯罪前科。(三)常熟市公安局福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汪刚归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四)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汪刚与被害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二、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共七份)证明,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情况,以及李明海、汪朋、张春芳、汪秀奎、汪刚的损伤程度。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等情况,经被告人汪刚及被害人李某辨认无误。四、被害人陈述李某陈述证明,2016年2月14日晚上7点20左右,他到娄庄镇蒋邓村后汪庄前嫂子汪娟家,当时在场的有他和他哥李龙、他大姑、表姐葛盼盼、姐李琴、爸爸李明海等,对方有汪娟的哥哥汪刚、嫂子、汪娟母亲、汪娟妹妹。他们去汪娟家想带其哥李龙的小儿子回家,当时法院是判给汪娟的。汪娟家亲戚有三四个人受伤,汪刚是他拿砖头砸的。他父亲头部有伤,当时天黑也不知道谁打的。当时他手里拿着砖头砸的汪娟家里人。当晚李龙把孩子带走以后对方要去追他就在那拦,汪刚上来一拳把他打倒在地上,汪刚家几个人一起上来对他拳打脚踢,他被打急了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砸了对方三四个人,他伤在鼻子以及肚子位置,鼻子上的伤是汪刚用拳头打的。五、证人证言(一)李俊仙(汪刚母亲)证言证明,当时对方有李明海、李某、李龙、李明海的弟弟、李明海的侄子、李龙的姑、还有李龙的表姐,她们家有汪刚、她、儿媳王文娟、汪刚小叔汪秀奎、汪朋、汪朋的母亲张春芳。汪刚头部被李龙的叔用钢管打个包,汪秀奎的头被李明海用钢管打伤,张春芳、汪朋的头受伤,没看见怎么伤的。当时李明海、李某、李明海的弟弟及侄子拿着钢管。当晚6点左右她刚到家,李明海一家人都在家门口,李龙上楼把小孩带走了,她女儿许然说等汪娟回来,李龙表姐的姐姐上前用肘部戳许然,互相在门口打起来的。李明海、李某、李明海的弟弟每个人手里都拿着钢管,汪刚从西边、汪朋也从西边过来,李明海、李某、李明海的弟弟及侄子、李明海外甥拿着钢管打汪刚、汪朋、汪秀奎、张春芳等人,把汪刚腹部、汪秀奎头部、汪朋的头部、张春芳的头部打伤,她们家的人就抓着李明海家人不让走,然后派出所的人来了。(二)汪秀奎证言证明,当晚六点多钟,汪云南到他家门口说李龙家来闹事了。他到场时具体情况还没了解就被李某打了。开始没有人打架,李龙姑姑手里拿一根木棍,他就上去夺李龙姑姑手里的木棍,夺掉之后就扔了,李某拿砖头上来就砸了他头部三下,连续砸的,他就转身与李某厮打起来,李某叔看到后上来与李某一起对他拳打脚踢的,后来双方上来拉架,拉开之后,他就抓着李某不让走,一直到派出所人到场。当时他不知道有谁受伤,后来去医院的时候才知道汪刚、汪朋、张春芳、还有他四个人伤了,没看到对方有伤。(三)汪朋证言证明,当晚7点左右汪刚和他在一起时被电话告知堂妹汪娟的小孩被李龙抢走了,他和汪刚赶到汪娟家门口,李龙的父亲、叔叔、堂弟拿着钢管,还有李龙家其他人都在场,拿着钢管想打他们家人,他和汪刚上前就被李龙的叔叔用钢管打在头部,他当时就昏了。他清醒时对方人已经走了,事后知道他妈、张春芳也到现场被李龙的叔叔用钢管打着头了。(四)张春芳证言证明,当晚七、八点左右她在家里,村里人说她侄女汪娟前夫一家人找上门了,她就出门去看,到了汪娟家门口,没看到她们家的人,看到了李龙的姑姑、母亲、表哥、弟弟,她和李龙的姑姑、母亲说事,李龙的表哥、弟弟拿着钢管来了,她上前抓着李龙弟弟的手里钢管,不知谁从背后打她头部一钢管,当时就流血了,应该是李龙表哥打的,她抓着李龙弟弟的手不放手,李龙的母亲、姑姑过来拉偏架,让她放人她没放,打架现场在汪娟家门口东边一点,当时天黑也看不清人。(五)汪秀英证言证明,当晚她在村路上散步,李明海及家人与汪刚家人打架,在双方吵架时她去后庄叫汪娟的叔汪秀奎、大娘张春芳。当时对方有李明海、李某、李琴、李秀侠、葛盼盼、葛地虎,汪刚这方有汪刚、张春芳、汪秀奎。当时汪刚、汪秀奎、汪朋和张春芳好像都是头破了,当时天黑,没看清谁打的,但是李明海他们家人打的。李某当时睡在地上,李某的姐李琴趴在李某身上护着李某,李某具体怎么伤的不清楚,也没看到有人拿东西。(六)汪秀前证言证明,他在汪刚家门口看到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打汪刚的母亲和老婆,他就去拉开了,在他家东边汪刚、汪朋与对方几个人打起来了,对方至少有四个人,其中一个小伙子拿着一根钢管,是汪娟对象的弟弟,当时天黑,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但是汪朋的头伤了,其他人没有伤,然后他上去拉架,拉开之后他就回家了,当他到后边一排的时候看到汪朋母亲、汪秀奎两个人受伤了,怎么伤的不清楚,也没看到对方有人受伤。(七)李明海证言证明,2016年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当时他和两个儿子李龙、李某去汪娟家,还有个中间人也在场。当时汪娟家有汪刚的母亲李俊仙、汪娟、汪刚的妹妹许然然、汪刚老婆、还有汪刚。当时,他正和中间人在门口聊天,李龙看见小孩李嘉诚,李嘉诚跟着李龙骑电瓶车走了。汪娟家的人看见小孩走了,都出来了。他给中间人说:“我们先走,回头我再来认错都行”。他和李龙朝东走,汪刚他们追过来,汪刚上来拿着砖头就打在他右脸部位,他当时蹲在地上,汪刚又踢他腿一脚,把他踢倒在地,又用砖头砸到他左小腿,还对他拳打腿踢。李某赶紧上前拉架,汪刚一拳打在李某的脸上,把李某打倒在地。这时,汪朋和其他亲戚来了十来个,有男有女,在场的汪家人对他和李某拳打脚踢,李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对着对方人群乱打,具体打着谁不知道。他打电话给其女儿李琴说报警。大约几分钟,他姐李秀侠、外甥女葛盼盼,还有其女儿李琴来了,李琴把他送到医院。(八)李龙证言证明,他们一家人到汪娟家,他喊其儿子李嘉诚名字,汪刚不让小孩走,他和汪刚都去拽小孩,他强行把小孩抱走了。他抱着小孩骑摩托车朝村外走,后来家人给他打电话说两家人打起来了他也没回来,事后知道两家人都受伤了。(九)李琴证言证明,其父亲李明海、哥哥李龙、弟弟李某去汪娟家准备带小孩回家的。当日下午其接到父亲李明海的电话说被汪娟家人打了,她就过去了,大约在5点左右,她到场看到李明海一脸血,右脸肿起来了倒在地上的。其弟弟李某在旁边二三米位置,汪刚母亲从后面一手拽着李某的头发,一手拽着李某的左手臂,汪刚的小妹妹在旁边骂人。她到后几分钟,大姑李秀侠、表姐葛盼盼也到了。汪刚上前一拳打在李某的鼻子处,当时李某鼻子就流血了,倒在地上。汪刚的母亲和其小妹妹把李某压住不让起来,汪刚一边骂着一边继续打李某的面部,打了三四下,她就报警了。(十)葛盼盼证言证明,当天她接到李琴电话到了蒋邓村前汪庄之后看到汪娟的婶子、大爷、叔叔等人在打其表弟李某,当时汪刚、汪朋也在场,李某坐在地上,李琴护着李某,汪娟的叔叔、大爷围着李某打,当时天黑,怎么打的没看清楚,没看到有人拿钢管之类的东西,没看到有人受伤。(十一)李秀侠证言证明,她和其女儿葛盼盼一起到现场的,她看到汪娟家人打李某,对方的人很多,李某是被打倒在地上的,其侄女上去扶着李某,汪娟家人不停的打。当时天黑也看不清楚是谁,就是你一脚他一拳打的。(十二))孙义彬证言证明,他当时在娄庄镇蒋邓村收破烂,在后汪组的路口有一群人在打架,当时有个年轻的小伙被两三个妇女拽住,有一个妇女从后面拽着年轻的小伙,用手抓着那小伙的头发。有一个男子上前一拳打在那小伙的鼻子,一下把那小伙打在地上,那小伙鼻子当时流血了,他就走了。(十三)李灯强证言证明,他到汪娟家后,汪娟弟媳妇说去喊汪娟的母亲还没去喊,李龙姑和李龙妹子两个人就到了,李龙和其姑两个人就上汪娟家二楼去找小孩,接着李龙把小孩抱下来几个人就走了。他跟在他们后面很生气说李龙他们,在庄东头他听到有打架的声音,当他到跟前时已经不打了。六、被告人供述汪刚供述证明,2016年2月14日晚上,他在家与其原妹婿李龙的父亲李明海、李龙的弟弟李某等人打架了,原因是其妹妹汪娟与李龙已经离婚,法院判决两个孩子一人一个,次子李嘉诚是判给其妹妹的,李龙家当天是到他家要带走李嘉诚的,当时他不在家,他回到家的时候其家人已经被打了。当晚六点半左右,他接到家属王文娟电话说李龙家里来抢小孩其被打了,然后他回到家,在其家门口偏东一点遇到李龙父亲李明海等人,他问对方为什么打人,李明海用钢管上来就对他的头部连打两下,他就抓着李明海,李龙的叔用砖头砸了他左耳朵一下,李明海还用钢管砸了他左小腿两下,当时他被打懵了,约有两三分钟他清醒之后就拦着不让对方走并报警了,之后对方和哪些人怎么打的他不知道,后来他看到汪朋满脸是血,张春芳捂着头,他小叔汪秀奎也捂着头,具体怎么伤的他不清楚。他没看到对方有伤,他主要伤在头部和左腿,左耳朵也破了。他追到村东头的时候与李某厮打,李某用钢管打他,他把李某踢倒在地,李某从地上起来,他用拳头一拳打在李某的面部把李某打倒在地上,又踢了李某两脚,之后被人拉开就不打了。李某鼻子受伤了,是他用拳头打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刚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张凌宇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