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慧丽、程梓信与许全军、王洪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慧丽,程梓信,许全军,王洪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董慧丽,女,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程梓信,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胜、左涛云,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全军,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洪臣,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董慧丽、程梓信与被告许全军、王洪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慧丽、程梓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胜、左涛云、被告王洪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全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慧丽、程梓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合同款82万元;2.二被告支付至立案之日的利息75440元(82万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年);3.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二原告由于存在历史陈欠约82万元,2013年6月19日在唐山市路北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二被告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二原告)提供价值相当的汽车一辆。时至今日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车辆,也不返还82万元。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洪臣辩称,答辩人之前干汽车修理工作,被告许全军做二手车生意。二原告曾向被告许全军购买一辆二手宾利汽车并将82万元购车款打到答辩人的银行卡上,答辩人将购车款又打给了外地车贩,但后来被告许全军没有交车,二原告为此去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报案。2013年6月19日在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二原告与被告许全军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被告许全军答应再向二原告交付一辆汽车,原告董慧丽让答辩人也在车辆买卖合同上签字当监视人,监督被告许全军履行合同。之后过了大概一周,原告董慧丽给答辩人打电话说被告许全军将车送来了,车是玛莎拉蒂2010款,但送车、接车的具体情况答辩人不清楚。再后来原告董慧丽抱怨说车不好不值钱,答辩人后来查询到该车在2012年时大概价值120万元,此后答辩人也联系不到被告许全军了。被告许全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慧丽、程梓信系生意伙伴,被告许全军、王洪臣之间有生意往来。2013年6月19日,原、被告四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主要载明“甲方:许全军、王洪臣乙方:程梓信、董慧丽甲乙双方由于存在历史陈欠约82万元款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在一个月内向乙方提供一辆能够正常行驶的车辆。二、该车辆价值约100万元,车型由甲方提供图片,乙方选择,具体价格由双方商定。三、一个月内,见车后,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同意交接时,乙方最多补给甲方不超过30万货款,结清全部车价款。……本协议一式4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章起生效,各方严格执行”,原、被告四人于当日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捺手印。现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时如约交付车辆,也未返还欠款82万元,属于违约,被告王洪臣认可未交车,但辩称是二原告未结清购车款且不接受车辆,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慧丽、程梓信与被告许全军、王洪臣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车辆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洪臣主张未交车的原因是二原告未结清购车款且不接受车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二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自二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2015年7月20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全军、王洪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慧丽、程梓信购车款82万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购车款82万元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754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3754元,由被告许全军、王洪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硕审 判 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珏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