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排麻锐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排麻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355号罪犯排麻锐,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潞西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潞西市东山乡翁角村公所下翁角村,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麻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58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82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排麻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排麻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排麻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排麻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