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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卫三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三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8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三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珲春市公安局民警在洛阳市洛龙区水系街抓获临时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2016年3月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民警解回。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三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卫三涛伙同许某等人在洛宁县城关镇东关村卫三涛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数十人,累计赌资十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卫三涛在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卫三涛的讯问笔录,证人许某、白某、王某、石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2014)洛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三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卫三涛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三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炜审 判 员  金 莎人民陪审员  杜发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