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国潮与姚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潮,姚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6596号申请执行人高国潮,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栋,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潮与被执行人姚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姚栋尚欠申请执行人高国潮租金28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姚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