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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华梅与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梅,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347号原告:吴华梅,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柱山路东湖山庄碧玉阁1、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方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蕾,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华梅诉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吴华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梅撤诉。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