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秦树川上诉耿红海、谷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川,耿红海,谷莉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树川。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省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红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莉莉。上诉人秦树川因与被上诉人耿红海,谷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树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