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秦树川上诉耿红海、谷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树川,耿红海,谷莉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树川。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省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红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莉莉。上诉人秦树川因与被上诉人耿红海,谷莉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树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徐新卫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