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新学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学,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焰红,范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87号申请执行人吕新学,男。被执行人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焰红,总经理。第三人程焰红,女。第三人范淑琴,女。本院在执行吕新学与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出资100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22号。其中范淑琴出资200万元,实缴40万元;程焰红出资300万元,实缴60万元。陕西诚悦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诚会验字(2011)12-20号验资报告称,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筹)已收到程焰红、范淑琴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12月19日陕西金攀石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程焰红、范淑琴共二人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程焰红为组长。2013年3月13日作出清算报告,公司清理完毕后,剩余净资产合计100万元,按股东投资比例返还给公司股东。清算结束后,公司资产为零,如有债务纠纷,由全体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日还作出关于对清算报告结果的认可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存续期间所产生债权及债务由公司全体股东负责承担。程焰红、范淑琴在上述决议及清算报告上签字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程焰红、范淑琴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焰红、范淑琴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程焰红60万元,范淑琴40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吕新学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