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申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负责人:王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负责人:马世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文,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杜元猛,男,住四川省南部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下称人保昌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润汇分公司(下称润汇分公司)、二审原审第三人杜元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昌吉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以《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作为赔付依据,原审未能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赔偿原则的不同,未能严格依照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裁判,损害我公司的利益。故,我公司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润汇分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中工伤保险的赔付不影响建筑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杜元猛在施工工地发生意外伤害,被确定为二级伤残,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我公司向其支付各项赔偿总计65万元,且已全部给付。按照我公司与人保昌吉分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协议的约定,上述状况已具备保险赔付条件。我公司认为对人保昌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昌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陈力代理审判员胡卫国代理审判员张红见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