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苏民与吕海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苏民,吕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320号原告:郭苏民,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海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苏民诉被告吕海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苏民负担。审 判 长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