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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苏民与吕海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苏民,吕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320号原告:郭苏民,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雄伟,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海双,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谨铭,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苏民诉被告吕海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苏民负担。审 判 长  温长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