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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吴先宏、方桂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宗键,周芳,吴先宏,方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宗键,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周芳,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吴宗键前妻被执行人吴先宏,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被执行人方桂萍,女,汉族,住商南县,农民,系吴先宏之妻。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吴先宏、方桂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吴先宏、方桂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案在执行商南农商银行与借款人吴宗键、周芳,担保人吴先宏、方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因生意经营亏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且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担保人吴先宏、方桂萍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吴先宏于2016年11月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与罚息。由李隆武对以上债务及利息、罚息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李隆武基本情况在卷)。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共计908元由被执行人吴先宏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