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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鲁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鲁某在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与山东路交口附近欲非法出售象牙制品时,被群众举报。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鲁某抓获,其未售出的疑似象牙制品7件被依法扣押。经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制品中为亚洲或非洲象牙制品2件,共重0.0245千克,价值人民币1021元。现涉案象牙制品已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鲁某系累犯,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王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鲁某在沈阳道旧物市场摆摊出售疑似象牙制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接举报将被告人鲁某抓获;有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民警从鲁某负责的地摊上查获疑似象牙制品七件并扣押;有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物种鉴定证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7件疑似象牙制品中2件为象牙制品(象牙为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亚洲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物种),共重0.0245千克,参考价值为1021元,2件为猛犸象牙制品,3件为非动物材质制品;有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发表的被告人鲁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累犯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客观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鲁某先行羁押15天,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象牙制品2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秀君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明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输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