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照强、谭香葵等与邓新洪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邓新洪,曹丽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342号原告:杨照强,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谭香葵,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杨社泉,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陈花宜,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东林,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邓新洪,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曹丽仪,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与被告邓新洪、曹丽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杨照强、谭香葵、杨社泉、陈花宜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