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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宝莲、卢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莲,卢继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莲,女,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卢继文,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负责人:张建忠,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宝莲与卢继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