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石林、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林,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2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林,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旺源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林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好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被上诉人伊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确认我的伊好公司股东身份。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4日由伊好公司、李军强、石林三方签订《洗衣加工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伊好公司以公司所有资产和客户资源,李军强、石林各出资41.22423万元合资合作经营成立新伊好公司,伊好公司占公司55%的股份,李军强、石林各占合资后公司22.5%的股份。原审以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认定是合作关系,不承认我的股东身份,属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伊好公司辩称,一、伊好公司没有签署过洗衣加工合作协议书,在该协议上没有我方的签章。二、石林没有签署过公司章程。三、石林没有向伊好公司交纳所谓的股金。四、该合作协议是关于洗衣项目的合作,不是公司增资的协议。五、伊好公司的股东有三人而不是石林所称的二人,其中一名股东的行为不能代表其他股东,更不能代表公司。六、伊好公司收到石林的款项是流动资金以及新厂共建资金,不是公司股金,该所谓的新厂是指各方打算合作的洗衣加工点,而不是伊好公司本身。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石林上诉理由请予驳回。石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我的股东身份。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伊好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是张营,有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张营、王瑞生、刘晓曼。2012年11月24日,原告石林与被告伊好公司的股东之一王瑞生、案外人李军强签订了一份洗衣加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经三方协商,在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公交公司东邻设立洗衣加工点,原告石林和李军强各出资41.22423万元建新生产线,作为合作资本加入被告现有公司,石林和李军强各占合资后公司固定资产总股份金额的22.5%,被告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协议尾部由被告股东之一王瑞生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石林向被告伊好公司交纳了流动资金45000元以及新厂共建资金21236.4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依据洗衣加工合作协议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洗衣加工合作协议上只有伊好公司其中一个股东王瑞生的签字,不能认定为原告石林与被告伊好公司及其股东达成出资的合意,且未在被告伊好公司章程中记载其股东身份,原告石林的出资应认定为一种投资行为,该洗衣加工合作协议实际是一种合作协议,不属于增资扩股,故原告依据该洗衣加工合作协议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石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石林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4日由伊好公司、李军强、石林三方签订《洗衣加工合作协议书》,伊好公司与石林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均认为该协议是处理其纠纷的依据。依据该协议内容,可认定石林已向伊好公司实际投资,该投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石林要求确认其在伊好公司的股东身份应予支持。原审认定石林的出资应为是一种投资合作行为,不属于增资扩股,对石林要求确认其为伊好公司的股东资格不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石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石林为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股东。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0元,均有邢台半边天伊好洗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