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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丽娜与刘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娜,刘爱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4民初907号原告:杨丽娜,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刘爱平,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芹现住吉林省汪清县。(系被告妻子)原告杨丽娜与被告刘爱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娜、被告刘爱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娜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0.2垧面瓜经济损失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刘爱平在村边路旁一条排水沟上,私自盖了一栋板房和围栏用以养牛。2016年8月30日,因下大雨,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板房旁边挖沟引水,将雨水排到村民的农田里。原告种植面瓜正值成熟期,受水冲泡,造成瓜秧枯死、瓜果腐烂,损失严重。被告刘爱平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牛棚及围栏距村里挖的排水沟有2米多远,建在村民放置柴草和栓牛马的空闲地上,被告买房时就盖有猪舍。被告的牛棚与围栏,不影响交通和挖排水沟。因连续降雨,造成自然灾害,原告自己没有做好排水,烂瓜与被告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村东地里种植南瓜(俗称面瓜),生产白瓜籽。受台风影响,2016年8月30日起连续降雨,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下午发现瓜地积水,认为是被告在牛棚旁边挖沟排水的缘故。此后,原告种植的面瓜,出现瓜秧枯死���瓜果腐烂现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0.2垧南瓜腐烂造成的损失。另查明:种植白瓜籽,通常因疫病危害导致秋季烂瓜,严重时大面积枯死,果实腐烂,甚至绝产。造成烂瓜的真菌性病菌喜高温高湿,夏季暴雨后病害加重,8月中旬发病最重。病菌繁殖快,危害重,在高温高湿条件下,4~6小时病菌即可完成浸染,2~3天繁育一代,5~7天即可蔓延全田。预防疫病引起的烂瓜,要选择地势高燥地块种植白瓜籽,及时排水。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纠纷,原告应对被告存在过错、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连续降雨,瓜田积水,疫病传播导致秋季烂瓜,而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挖沟排水与其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丽娜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