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开富与王杰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富,王杰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字第5723号原告:陈开富,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杰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开富与被告王杰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杰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4日,被告王杰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讨,仅归还了15000元,至今尚欠1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杰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开富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杰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杨春仙人民陪审员 金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