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偷越国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刑初62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楠、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俄罗斯打工回国,因在俄罗斯非法居留时间过长被限制入境五年。为出境打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已经于2004年死亡,户籍在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和平村的张某的身份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申领护照。2009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持以张某身份申领的护照,先后19次偷越国境进入俄罗斯进行劳务输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户口本、张某户口本、出入境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公民出国申请信息表、五大连池市和平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邹 微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