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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红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江,绰号“太子”,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阚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6日22时许,因张某和被害人刘某在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山发生口角纠纷,后张某打电话给叶某(另案起诉),叶某在电话里听到张某在哭,认为张某被被害人刘某欺负,遂电话邀约被告人赵红江。叶某到达宜宾市翠屏区真武路“速八酒店”门口附近街面遇到被害人刘某、张某等人,遂将被害人刘某等人拦住,在被告人赵红江赶到后,被告人赵红江、叶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红江用刀将刘某刺伤,后被告人赵红江逃、叶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因外伤致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大网膜及小网膜破裂、胃网膜破裂引起腹腔积血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2、2016年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红江与王某、刘某(均未满16岁)等人途经宜宾市翠屏区南街“三星”专卖店旁时,王某用语言挑衅路旁路过的被害人颜某女友黎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赵红江、王某、刘某、随即对被害人颜某进行殴打,其中刘某持刀将被害人颜某大腿刺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赵红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江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红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红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月6日晚上,因被害人刘某和张某在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山发生口角纠纷,张某遂打电话给叶某(另案处理)。叶某在电话里听见张某在哭,认为张某被刘某欺负,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赵红江前往帮忙。当晚22时许,叶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翠屏区真武路速八酒店门口附近时遇到刘某,遂将刘某拦住,随后赵红江赶到现场,叶某、赵红江即与刘某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赵红江用随身携带的刀将刘某刺伤,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大网膜及小网膜破裂、胃网膜破裂引起腹腔积血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2016年3月11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叶某在其姐姐叶金群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赵红江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5万元,已支付3万元,获得刘某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叶某归案情况。2.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叶某指认案发现场情况。3.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川公(宜翠)鉴(法)字[2016]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因外伤致小肠两处浆肌层破裂、大网膜及小网膜部分破裂、胃网膜囊破裂引起腹腔积血行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6日晚上21时许,他和李某、张某三人在翠屏区翠屏山上耍时,他把张某惹生气了,张某就往山下跑,他和李某追去找张某。当他们到达速8酒店附近时找到了张某,这时叶某坐出租车也到了那里。叶某过来把他拦住,并打电话喊人来。过了约二分钟,叶某喊的男子就从真武路盐水溪方向过来了,那个男的到了之后,叶某和那个男子就开始打他,对他拳打脚踢。在他们扭打的时候,叶某摔倒在地上,这时另外那个男子就摸出一把刀从侧面捅了他腹部。之后他们两人就逃跑了。在逃跑的时候,他听到叶某问那个男子一句:“捅没有?”那男子说:“捅了。”刘某辨认出赵红江。5.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6日上晚上9点过,她和李某、李某的男朋友刘某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山上耍时与刘某发生口角,她生气往山下跑,李某和刘某从后面追来找她。她边跑边打电话叫叶某来接她。当她跑到真武路速8酒店门口的时候,叶某乘坐出租车到了那里,从后面追来的李某和刘某也到了那里。叶某见到刘某后就和刘某理论,这时叶某喊来的赵红江从北门方向过来了。赵红江来了后,叶某就动手打刘某,然后两人就扭打起来。赵红江过去把刘某拉开,并从身上摸出来一把弹簧刀向刘某刺去,刺了之后就和叶某一起往人民路方向跑去了,她也跟着跑了。张某辨认出了赵红江。6.被告人赵红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叶某打电话叫他到翠屏区真武路速八酒店门口帮忙打架。他到了速八酒店门口后,叶某就动手打对方那个男的,双方就开始互相扭打。他过去把对方那个男的拉开,然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了对方那个男的左边腰部附近一刀,之后他和叶某就逃离作案现场。赵红江辨认出叶某。况损失红江的7.同案人叶某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8.欠条、谅解书,证实赵红江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3.5万元,已支付3万元,获得谅解。9.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证实赵红江的身份情况(二)2016年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红江与王某(男,2000年12月12日出生)、刘某(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等人途经翠屏区南街三星专卖店旁,王某用语言挑衅从旁边路过的被害人颜某的女友黎某。双方发生口角,赵红江、王某、刘某随即对颜某进行殴打,刘某在殴打中持刀将颜某大腿刺伤。另查明,案发后,赵红江及其同伙赔偿了颜某经济损失5000元,已支付2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赵红江归案情况。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被害人颜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25日2时许,他和女友黎某、李某路过南门桥天桥下面的时候,看见对面有七八个人走过来,其中一个男子用语言挑衅黎某,当时他们没有理对方,当他们走了大概四五十米远的距离时听见对方一个女子骂了一句脏话。他回了对方一句:“你说什么?”对方就冲过来五六个男子把他围着,其中一个男子冲过来就踢了他两脚,然后就说:“你再骂我的女人!”说完这句话以后,对方的那名男子就拿出刀来捅了他左边大腿一刀,接着又捅了他左边大腿内侧一刀。他朋友李某打电话报警,对方看见报警后就全部开始跑。颜某辨认出赵红江。4.证人证言(1)黎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5日2时许,她与男朋友颜某、李某三人路过翠屏区南街巡场出租车停车点门口时碰见一群陌生人,对方一个男子用语言挑衅她,她们三人没有理这群人继续往前走。没有走出几步,对方一个女子骂了她一句脏话,她也骂了那个女子一句脏话,接着对方有两三个男子帮着乱骂,她男朋友颜某听不下去了就吼了一句:“你们再说!”对方一名男子就跑过来说:“你再骂我女人。”然后一脚踢在颜某的身上,对方一下子围了几名男子上来打颜某,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刀捅了颜某的大腿两刀,当时就流血了。这时站在旁边的李某打电话报警,对方的人看见报警就全部跑了。她们跑去把对方骂人的女子抓住,她们走到外南街的时候警察就来了。(2)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25日2时许,她和黎某、颜某路过南街的时候,对面就过来七八个年轻男女,其中有两三个男的说话调戏黎某,黎某没有理对方。对方继续在黎某面前说一些太难听的话,颜某就回了一句:“你们说些啥子!”刚说完这句话,对方的人马上就向颜某围拢过来,有一个男的跳起来踢了颜某一脚,之后颜某就被对方的人按在地上了。她看见打架了就拔打报警电话,对方看见报警就全部跑了,她和黎某就把颜某扶起来,颜某就告诉她们他的左腿被捅了,之后她们就将颜某送往医院了。(3)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年前,具体哪天他不记得了。那天凌晨,他们在途径宜宾市翠屏区南街三星专卖店时,对面过来一男两女。王某招呼对方的一名女子去唱歌,对方那名男子听了就骂他们,王某就想打对方那名男子。他和叶某本来都是想拦着王某的,结果没有拦住,王某就开始打对方了,赵红江也在打对方那名男子。他看见他们两个都在打,就拿出腰刀刺了对方那名男子屁股和大腿两刀,之后顺手将腰刀拿给了赵红江。这个时候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他们就往南门桥方向跑了。他刺伤对方男子的腰刀是在南街时捡到赵红江的腰刀。5.被告人赵红江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大概年前的一月二十多号的时候的一天晚上,他和朋友路过翠屏区南街。在南街上迎面走来了一男两女,刘某的朋友就去招呼对方一名女子,具体怎么招呼的他记不清了。对方三人没有理他们,他的朋友张某就骂了对方一句脏话,对方一名女子也回骂了一句脏话,刘某就说:“你骂哪个!”说着就冲上去打对方,刘某的朋友先冲过去打对方,他也冲了过去,他跑到对方男子那里踢了该男子一脚,刘某这时就拉着他的手将一把腰刀拿给了他,还说:“刀拿着,捅人了快跑。”他拿到腰刀后就把它放在他包内就往南门桥跑。刘某拿给他的刀可能是以前他掉了一把刀,是一把普通的腰刀,大约十多厘米长。赵红江辨认出刘某。6.欠条,证实赵红江赔偿颜某经济损失5000元,已支付2700元。7.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红江、王某、刘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红江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红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红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红江分别赔偿了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高原代理审判员  万 刚人民陪审员  刘 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娅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