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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春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月英、叶利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6日左右,被告人胡某在株洲市五公司旁边的巷子里以1000元价格贩卖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得款1000元。2、2015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福鑫大厦下面以600元价格贩卖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得款300元。3、2015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株洲市芦淞区福鑫大厦下面以700元价格贩卖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陈某,得款400元。4、2015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天池洗浴中心对面的巷子内以60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某(已判刑)4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得款6000元。2015年3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准备再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2包白色晶状物质净重200克,以及29粒红色片剂麻古。随后民警又从被告人胡某租住的福鑫大厦1706号房间查获30粒红色片剂麻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胡某处查获的红色片剂和白色晶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胡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61.1克。另查明,陈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给他的胡某,陈某某联系胡某要求购买200克冰毒,2015年3月4日晚准备交易时,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能传唤到案被列为在逃人员,2016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同升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疑似物当面称重记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陈某、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61.1克,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的毒品以及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77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胡某辩解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给他的犯罪分子,经查,公安机关未抓获到该犯罪分子,故被告人胡某立功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31年6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9粒均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七百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春艳人民陪审员  吴月英人民陪审员  叶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雯静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