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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63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永喜。被执行人:严永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永喜银行帐户存款71519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