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永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63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永喜。被执行人:严永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永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永喜银行帐户存款71519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