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6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炜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663号之二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炜。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炜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