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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文英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64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JW9**长安牌、陕AJG7**起亚牌、陕AC18**金杯牌、陕AFZ5**捷达牌、陕AJG7**起亚牌、陕AJR5**起亚牌、陕AJT0**捷达牌、陕AUV6**朗逸牌车辆手续。2016年8月10日被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余 燕执行员  刚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晓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行二庭合议人员:刘文皓余燕刚绍辉汇报人:余燕记录人:刘晓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4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海汇万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的意见: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刘:同意暂时退��本次执行程序。刚:同意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