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9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海芹与蔡兆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芹,蔡兆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862号原告:陈海芹,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兆权,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陈海芹与被告蔡兆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陈海芹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芹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海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