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330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曾声英,女,成年,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