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保令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阙福娣与张裕良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福娣,张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保令3号申请人(原告):阙福娣,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菁,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裕良,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阙福娣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日生下儿子,取名张泽华,现已成年。被申请人就经常无理由动手殴打申请人,在儿子出生后,被申请人没有丝毫改变,只要申请人和外人接触,被申请人就心生怀疑并对申请人拳打脚踢。为了躲避被申请人及维持生计,申请人独自外出打工,但被申请人仍时常跑到申请人的住所和单位无理取闹,并当房东和同事的面,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最让申请人无法忍受地就是被申请人的疑心病,每次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出租房,就要检查申请人的手机以及其他。2016年10月9日晚,被申请人又一次到申请人的出租房,无理由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将申请人的脸部、胸部等身体部位打伤。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阙福娣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裕良对申请人阙福娣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裕良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阙福娣。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至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张裕良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米超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伟杰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家庭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