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舒文杰、戴跃伟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良雪,舒佰亨,刘辉辉,金时学,舒明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6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文杰,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11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8月22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戴跃伟,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被告人陈秀爱,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3年5月10日被罚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舒振华,男,1988年10���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2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张瑞,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大竹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光如,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舒良雪,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邵晓敏,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舒佰亨,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1年1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2月1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定付,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辉辉,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凤台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金时学,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瑞���市。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5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舒明明,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良雪、舒佰亨、刘辉辉、金时学、舒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良雪、舒佰亨、刘辉辉、金时学、舒明明及辩护人金紫英、钟小燕、陈光如、邵晓敏、吴定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晚,被告人舒文杰以与舒某2有生意竞争等为由,指使被告人戴跃伟、舒振华携带砍刀、棒球棍到舒某2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的住所门口蹲守,欲砍打舒某2。后因舒某2没有回家而未果。2016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舒文杰再次纠集被告人戴跃伟欲殴打舒某2。被告人戴跃伟纠集被告人金时学共同前往舒某2的住所附近等候时机下手。舒某2驾车回家后,未下车即驾车离开。被告人舒良雪、陈秀爱、舒明明等人明知被告人舒文杰欲殴打舒某2,仍帮忙驾车寻找舒某2。其中,被告人舒良雪、陈秀爱驾乘一辆车,被告人舒文杰乘坐被告人舒明明驾驶的轿车���众人在塘下盛塘洗浴中心附近找到舒某2的轿车后,被告人舒良雪将该车的车胎放气。被告人戴跃伟、金时学赶赴该处后又将舒某2的车跟丢。被告人舒良雪、陈秀爱、舒文杰、舒明明等人再次寻找舒某2,后在塘下镇塘下大道佰联超市门口找到正准备更换备胎的舒某2。后被告人戴跃伟持刀砍伤舒某2,被告人金时学持刀追砍舒某2未果,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舒某2主要损伤有右前臂一创长12.0cm,并致右桡侧腕长短伸肌断裂,右尺侧腕伸肌断裂,右手第1-5指伸肌断裂,右拇长展肌断裂,右桡神经浅支断裂,右尺神经背侧皮支断裂,右前臂头静脉断裂,右前臂中央静脉断裂,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舒文杰等人又商量殴打另一竞争对手舒某3,由被告人陈秀爱联系被告人张瑞,商定由被告人舒文杰出资两万元,雇佣被告人张瑞纠集他人殴打舒某3。次日中午,被告人舒文杰、陈秀爱、戴跃伟、舒振华、张瑞及被告人张瑞纠集的被告人刘辉辉等三名男子在欧俪舍咖啡馆包厢碰面。被告人舒振华事先购买了口罩和帽子,并驾车送被告人戴跃伟、刘辉辉等四人去金汇城小区。被告人戴跃伟等人在车上分发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棒球棍、口罩和帽子。被告人戴跃伟带领被告人刘辉辉等三人在该小区一幢楼内等候,后将在路边椅子上睡觉的舒某3砍伤,并逃离至罗凤尖山。其中被告人戴跃伟持砍刀追打舒某3,被告人刘辉辉持棒球棍追打舒某3。事后,被告人舒振华应被告人舒文杰要求前去银行取款两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张瑞作为报酬,并驾车前往罗凤尖山接走众人。经鉴定,被害人舒某3主要损伤有左枕顶部、左前臂、背部共三处创疤累计长15.5cm(其中左前臂创疤长11.0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舒佰亨、舒良雪、陈秀爱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大自然KTV一楼大厅内会合,准备去瑞安市玉海街道JJ88酒吧。因李某向被告人舒文杰讨债,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舒佰亨、舒良雪、陈秀爱等人即用拳脚殴打李某。2016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某来到JJ88酒吧内向被告人舒文杰讨要说法,被告人舒文杰持香槟酒瓶砸李某头部,被告人戴跃伟、舒佰亨等人也持啤酒瓶殴打李某。被保安制止后,李某前往塘下镇人民医院就医。被告人舒文杰发现其腹部被割伤,被送至瑞安市人民医院就医。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舒文杰回到塘下家中,发现家中门窗被破坏,怀疑遭到被其殴打的李某报复。后被告人舒振华、戴跃伟、舒佰亨四处寻找李某欲报复,并最终在瑞安市塘下镇塘下人民医院急诊室内找到李某,被告人戴跃伟上前扇了李某几个巴掌,在李某大声呼救后才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主要损伤为右顶部共三处创(累计长8.6cm),左耳廓、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金时学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大厦楠华超纤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戴跃伟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东裕中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秀爱、舒振华、舒佰亨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小额信贷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舒文杰、舒良雪、舒明明在瑞安市塘下镇罗凤高速收费站处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刘辉辉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新新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张瑞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一万客快餐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等人已赔偿被害人舒某2、舒某3、李某共计��民币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良雪、舒佰亨、刘辉辉、金时学、舒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舒某2、舒某3、李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舒某1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卡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良雪、舒佰亨、刘辉辉、金时学、舒明明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文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秀爱、舒振华、张瑞、舒佰亨、金时学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文杰、戴跃伟、陈秀爱、舒佰亨、刘辉辉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振华、张瑞、舒良雪、金时学、舒明明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部分赔偿,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舒明明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文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戴跃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三、被告人陈秀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四、被告人舒振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五、被告人张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六、被告人舒良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七、被告人舒佰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八、被告人刘辉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九、被告人金时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十、被告人舒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