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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刘勇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斌,刘勇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占,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巴州分公司)。住。上诉人李新斌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事故发生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古丽仙.西衣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