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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如军、刘振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如军,刘振梅,王德余,杨德军,贾瑞海,王守娥,王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如军,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振梅,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余,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德军,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瑞海,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守娥,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付云,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泓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如军、刘振梅、王德余、杨德军、贾瑞海、王守娥、王付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