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7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宇豪与陈杨、应子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豪,陈杨,应子德,成四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7779号原告:赵宇豪(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杨(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应子德(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区。被告:成四川(身份证号码4202221986********),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陈杨、应子德、成四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偿付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宇豪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杨、应子德、成四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被告陈杨、应子德向原告赵宇豪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月利息按3%计取,借款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如若产生��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诉讼代理费用及实现债权人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杨与被告成四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原告赵宇豪催讨,被告陈杨、应子德未归还本息。原告因此次诉讼支付代理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杨、应子德、成四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宇豪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此次代理费1000元.��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陈杨、应子德、成四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成龙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