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钱海阔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海阔,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钱海阔,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董事长。钱海阔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阜仲字第1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钱海阔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阜仲字第132号调解书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