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与孟庆祥、任丽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孟庆祥,任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法定代表人:姜东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庆祥,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任丽梅,女,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孟庆祥配偶。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申请执行孟庆祥、任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庆祥名下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以物抵债抵顶本案案款1417524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不足部分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