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高某某与杜某、郭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高某某,杜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5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米脂县桥河岔便民服务中心郭家沟村。身份证号:6127281995********。高某、刘某、高某某申请执行杜某、郭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刘某、高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申请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