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198号原告师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地址不详。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刘某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刘某某,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