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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巳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罗巳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葛秀蓉,系该公司董事。原告: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卓思天成国际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胥旭晖,系该公司总裁。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磊、孔令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巳凌,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原告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巳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省金沙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思天成数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