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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元月2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到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麻醉科医生值班室,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朱某甲裤子口袋内3400余元现金盗走;2、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到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麻醉科医生值班室,趁值班医生冯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1台OP**手机,价值1800元;3、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的手机后又到该住院部二楼主任医生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刘某甲100元现金及2包香烟(价值60余元);4、2016年4月13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窜到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2楼麻醉科医生值班室,趁值班医生朱某乙睡觉之机盗走其1台苹果6S、土豪金手机、4包香烟,共计价值3490元;5、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到衡阳县人民政府4栋101办公室,盗走工作人员胡某某14包香烟,价值300余元;6、2016年8月2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李某某窜到衡阳县人民政府4栋4楼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套间住房宿舍,盗走其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现金117元并退给了被害人王某某。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共作案6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折价计1015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保修单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乙、冯某某、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朱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117元现金被追缴退还给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谢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