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5民初307号
原告:段鸿章,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医师,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芳芳,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晓堂,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青羊社区工作人员。
原告段鸿章诉被告申晓堂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段鸿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鸿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鸿章负担。
审判长 牛云飞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张国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