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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民初307号

段鸿章诉申孝堂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段鸿章,申晓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5民初307号

原告:段鸿章,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退休医师,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芳芳,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晓堂,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青羊社区工作人员。

原告段鸿章诉被告申晓堂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段鸿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鸿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鸿章负担。

审判长  牛云飞

审判员  张 亮

审判员  张国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