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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秀伟贩卖、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伟,外号“宝宝”,女,1995年3月11日出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彭晨晴,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日以洪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李秀伟另构成运输毒品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管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伟及其辩护人彭晨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底,蔡明贵、陈某一(均已起诉)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资从事毒品交易,并由蔡明贵与陈某二(已起诉)联系广东省汕尾市毒贩小陈(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商定以1.9万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冰毒。随后,蔡明贵、陈某一安排被告人李秀伟及陈某二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购买毒品并运回南昌贩卖。同月26日15时许,陈某二携带蔡明贵、陈某一筹集的17万余元毒资,驾车与李秀伟前往汕尾。当晚17时许途经吉安市,陈某二、李秀伟遂与吉安司机谭某某(已起诉)会面,并改驾驶租赁的赣D1B3**丰田车继续前行。同月27日9时许,陈某二、李秀伟、谭某某三人到达汕尾市,由陈某二外出联系毒品交易,李秀伟与谭某某在宾馆等待。24时许,小陈电话通知陈某二在高速公路东港服务区交付毒品。陈某二随即驾车伙同李秀伟、谭某某来至该服务区。小陈在该服务区内将两大袋冰毒放入赣D1B3**丰田车的后备箱。随后,三人乘车返回南昌。同月28日9时20分许,陈某二与李秀伟等人驾车至红谷滩新区唐宁街酒店门口,准备与蔡明贵、陈某一会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车后座和后备箱分别查获大量可疑白色晶体状物。经鉴定,从上述车后座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净重6988克,从上述车后备箱内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净重7990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48%至65.01%不等。补充起诉指控,2015年5月26日15时许,陈某二根据蔡明贵的安排,携带毒资,驾车伙同陈某一指派的被告人李秀伟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购买毒品。出发前,陈某一交付一装有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的女士黑色双肩背包给李秀伟,要求其在途径江西省新余市时,将背包交付给前来接包的人员,并留下陈某三(已判决)联系电话。李秀伟明知背包内有毒品的情况下,乘坐陈某二驾驶的轿车从南昌出发,在到达新余高速出口附近,李秀伟将携带的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女士双肩包交付乘坐赣K788**宝马牌轿车的陈某三。随后,李秀伟与陈某二乘车前往吉安。陈某三驾驶赣K788**轿车返还新余市区,途中被新余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其车上的女士黑色双肩背包内的19包疑似红色片剂状物。经称重及鉴定,陈某三车上缴获的毒品19包可疑红色片剂状物净重340.3936克,19包红色片剂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随机抽取5、10、15三个检材进行定量检测,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4.9-8.2%。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秀伟伙同他人共同商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978克,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340.393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秀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伟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没有证据表明李秀伟事前与其他同案人对贩卖毒品之事进行过磋商,其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李秀伟是受陈某一的利用和指使参与本案,其地位是从属的、次要的,应系从犯;3、李秀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蔡明贵、陈某一(均已起诉)商定由二人共同出资从事毒品交易,并由蔡明贵寻找毒品上线。同年5月初,蔡明贵与陈某二(已起诉)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联系上毒贩“小陈”(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商定以1.9万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冰毒。之后,蔡明贵、陈某一安排陈某二和被告人李秀伟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购买毒品并运回南昌贩卖。同月26日15时许,陈某二根据蔡明贵的安排,携带蔡明贵、陈某一筹集的18万余元毒资,伙同陈某一指派的李秀伟驾车前往广东汕尾购买毒品。出发前,陈某一将一个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女士黑色双肩背包交给李秀伟,要求其在途径江西省新余市时交给前来接包的人员,并留下陈某三(已判决)的联系电话。李秀伟明知该背包内装有毒品,乘坐陈某二驾驶的轿车从南昌出发,到达新余高速出口附近,将该女士双肩背包交给乘坐赣K788**灰色宝马牌轿车的陈某三。随后,李秀伟与陈某二乘车前往吉安,陈某三则在驾驶赣K788**轿车返还新余市区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上的女士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23袋可疑红色片剂状物。26日晚20时许,陈某二与李秀伟到达吉安市,与吉安司机谭某某(已起诉)会面后,改驾驶租赁的赣D1B3**丰田轿车继续前往广东汕尾。27日9时许,陈某二、李秀伟、谭某某三人到达汕尾市,由陈某二外出联系毒品交易,李秀伟与谭某某在宾馆等待。24时许,“小陈”电话通知陈某二到高速公路东港服务区交付毒品,陈某二随即伙同李秀伟、谭某某驾车至该服务区,“小陈”在该服务区内将两大袋冰毒放入赣D1B3**丰田轿车后备箱内。然后,三人乘车返回南昌。28日9时20分许,陈某二与李秀伟等人驾车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唐宁街酒店门口,准备与蔡明贵、陈某一会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三人乘坐的赣D1B3**丰田车后座和后备箱分别查获大量可疑白色晶体状物。经称重及鉴定,从陈某三驾驶的赣K788**宝马车上查获的23袋红色片剂状物净重340.39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随机抽取编号为5号、10号、15号三个检材进行定量检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4.9-8.2%。从李秀伟等三人乘坐的赣D1B3**丰田车后座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6988克,从该车后备箱内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净重799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2.48%至65.01%不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工作中发现,经南昌市公安局指定由东湖分局管辖,该局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及关于羁押李秀伟的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传讯通知书、拘留证,证明2015年5月28日9时2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经蹲守,在红谷滩唐宁街酒店A座门口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上将其与陈某二、谭某某抓获。因其怀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无法传讯到案,该局对其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网上追逃。2015年11月20日,李秀伟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月23日被移交到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该局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搜查笔录及现场查获车辆、疑似毒品照片,证明2015年5月28日9时许,民警抓获陈某二、谭某某、李秀伟后,对三人乘坐的赣D1B3**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右后座脚垫处查获黑色塑料袋一个,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7小袋,在该车后尾箱查获黄色编织袋一个,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8小袋,经当场称重,上述15小袋白色晶体重约15千克。经询问,陈某二、谭某某、李秀伟称,该15袋白色晶体系陈某一、蔡明贵购买,指示他们从广东运回南昌的。经对该车继续搜查,未发现其他与案件相关物品。4、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赣D1B3**丰田凯美瑞汽车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体15袋;从赣K788**灰色宝马车上查获可疑红色片剂状物23袋,其中,用蓝色塑料袋装的18包和用白色塑料袋装的5包(1大4小),共计3381粒。5、毒品称重、取样笔录、照片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1)2015年5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从赣D1B3**丰田凯美瑞汽车上查获的15袋白色结晶状可疑物进行称重,编为1号至15号,净重分别为1000克、999克、999克、999克、998克、998克、999克、998克、999克、998克、999克、994克、1000克、1000克、998克,净重共计14978克。同时,分别对上述15袋可疑物随机取样送检,编为1号至15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含量为62.48%至65.01%不等。(2)2015年5月26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从陈某三驾驶的赣K788**灰色宝马车上查获的黑色背包里的23袋红色片剂状物进行称重,净重共计340.3936克,分别编为1-19号(其中5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编为一个检材)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中抽取编号为5号、10号、15号三个检材进行定量检测,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8%、8.2%、4.9%。上述鉴定结果已告知李秀伟。6、短信来往照片,证明2015年5月26日至27日,陈某三(使用号码1887029****)与陈某一(使用号码1507908****,陈某三手机上存为“南某某”)之间有多次短信联系,内容涉及毒品交易。具体如下:2015年5月26日,陈某三发给陈某一,“搞不了。白的我现在没有人要”(00:44:57)、“你们现在红的市场行情不是价蛮好的吗。”(01:19:13)、“我朋友他意思手中有十个,问我多久能消化?东西一定OK”(09:45:48)。陈某一发给陈某三,“我知道!但是今天这边安排好了!那边也安排好了?东西一到南昌全出掉!那个出来的资金我可以挪用!到时我也好安排!你说呢?”(09:50:53)。5月27日,陈某一发给陈某三,“兄弟醒来回电!找你有事?”(07:22:52)、“过去拿好的兄弟看到信息火速回电!”(11:05:27)。7、指认车辆照片,证明证人邹某某指认赣K788**宝马小轿车就是被查出毒品的车辆。8、通话记录清单,证明(1)李秀伟(使用号码1517915****)在2015年5月26日17时32分至18时约半个小时内与陈某三(使用号码1887029****)通话5次,李秀伟在26日、27日两天与陈某一(使用号码1507908****)通话30余次,特别是在与陈某三进行毒品交易前联系频繁。(2)陈某三(使用号码1887029****)于2015年5月26日与陈某一(使用号码1507908****)通话5次,此前于2015年4月份二人有通话联系。9、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1)陈某一辨认出7号男子(陈某三)就是其认识的江西樟树籍男子陈某三(外号“超子”);(2)陈某三从侦查机关提供的包含李秀伟的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未能辨认出2015年5月26日下午给其送毒品的怀孕妇女;(3)李秀伟辨认出7号男子(照片实为陈某三,但公安机关将身份信息错写成刘绍君,已出具说明更正)就是2015年5月26日在新余高速路口接毒品的人;(4)邹某某辨认出3号(陈某三)就是2015年5月26日下午驾驶赣K788**灰色宝马车,被民警从车上查获大量“麻古”的人。10、被告人身份信息及照片,证明李秀伟出生于1995年3月11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1、前科劣迹材料,证明李秀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12、情况说明,证明涉嫌在广东贩卖毒品给陈某二、李秀伟等人的嫌疑人在逃。13、同案犯起诉书,证明同案犯蔡明贵、陈某一、陈某二、谭某某已被提起公诉的情况。14、证人徐某一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15时许,孕妇“宝宝”(即李秀伟)打电话叫其送饭到唐宁街酒店2410房间。16时许,其到2410房间看到陈某一、蔡明贵、李秀伟在聊天,房间地板上还放着吸毒的工具。后“老鬼”(即陈某二)、李秀伟和陈某一老婆黄某某也进来了。17时许,陈某一叫其帮李秀伟、陈某二看下车,陈某二、李秀伟起身离开2410房间,陈某一和李秀伟说“一路平安”,蔡明贵用闽南语对陈某二说“好走”之类的话。陈某二从唐宁街酒店公寓楼地下车库将一辆“赣D”打头的银色索纳塔汽车开出来后让其试车,其在八一桥附近开了两圈,发现刹车和减震都有问题,就告诉陈某二、李秀伟。李秀伟就和其吵起来,其当时很生气,就把车开回唐宁街,陈某二和李秀伟就开车离开了,其来到2410房间告诉陈某一车子性能不行,然后和陈某一夫妇打招呼就出去玩了,当时蔡明贵不在。在房间里,陈某一告诉其李秀伟他们要去吉安,其感觉应该是坏事,应该和买卖毒品有关系,其经常听到陈某一电话里有“红的”(指麻古)、“白的”(指冰毒)的词语,就没有问他们。5月27日20时许,陈某一打电话让其去接他碰个朋友。23时许,其开着租来的途安汽车(赣MF69**)到唐宁街接陈某一,在2410房间吸了下毒。之后,开车到了洪城大市场旁边的浙江商会,在附近一个网吧陈某一见到了“胡姐”(女,50多岁,南昌人,手机号码1572768****),之后陈某一又让其开车去解放路的“立生国际酒店”,陈某一下车往酒店里走,其在车上等。半个小时后,陈某一又上车说去高新区的广阳镇。20分钟后到了广阳镇,跟随一辆越野车来到了一单元楼旁,陈某一让其在一储藏间门口等,他自己进了储藏间,其在门外听到“小罗子”、陈某一和“胡姐”讲话的声音。“胡姐”说“这个钱就从我这里拿(南昌话)”,还说“你多拿一万去咯,万一存不进去呢”。“小罗子”说“好嘛,好嘛,这么说了就行了嘛”。大约三分钟,陈某一拿了两捆钱出来了,一捆7万,一捆4万。之后,其和陈某一一起去存钱。凌晨1时许,其和陈某一到了高新区江西师范大学附近的一家农业银行。在车上,陈某一先拿了7万元让其去存,并发了一个账号(户名蔡明贵,账号6228480928****)到其手机上。其在银行存钱的时候,看到陈某一在车上打电话,其存了3、4万元时,陈某一拿着4万元进来站在其旁边,其存了10笔,共存了10万元到那个账号上,还剩下1万元陈某一带走了。后其把陈某一送到了“立生国际酒店”就回了唐宁街酒店2410房睡觉。早上9时许,其被警察抓住了,之后其带领警察敲开2210房间门把陈某一抓获。其和陈某一、李秀伟都认识,算是朋友,蔡明贵也认识,但不熟悉,陈某二和徐某二是26日在2410房间才看到的。其没有借钱给陈某一、蔡明贵,也没有和陈某一、蔡明贵等谈论过毒品买卖问题,陈某一也没有当其和蔡明贵的面说要给吉安司机报酬。汇给蔡明贵的10万元,应该是“胡姐”借给陈某一的,其肯定陈某一去广阳镇之前身上没有10万元,后又听到陈某一打电话说“这个钱,我会还给胡姐的”。15、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26日下午,其应陈某三之邀驾车来到新余市暨阳山水酒店门口,见陈某三开了他的赣K788**车停在酒店门口的停车场,陈某三车还没熄火。其下车来到陈某三车副驾驶位置,打开副驾驶车门,看到副驾驶位置有一个黑色女士提包,驾驶室与副驾驶室中间手刹位置有一个米黄色男士包,其准备把副驾驶位置的黑色女士提包移开,陈某三就顺手把这个黑色女士提包放在米黄色男士包上。刚坐下不久,其还没得及说话,公安民警就围住了陈某三的赣K788**小车,控制了其和陈某三,并将车上的黑色女士提包和米黄色男士包带下车,当着陈某三的面对黑色女士提包里的物品进行清点,查获了里面的毒品“麻古”和一些现金,民警当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其没有从陈某三处买过毒品,但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三给了其6个“麻古”,没有要钱。有些时候,其帮陈某三送夜宵,陈某三为了感谢他,会拿几个“麻古”给其。有时在黄土岗开赌场时其碰到陈某三,陈某三给了其10多个“麻古”。陈某三给了其几次毒品,但从没问过其要钱。16、同案犯蔡明贵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20日,其刑满出狱,陈某一安排其到南昌市三经路法莱德酒店住,并给了其几千元零用钱,问其在广东那边有没有门路可以买到毒品,一起做毒品生意赚点钱,他出钱,毒品销路他来搞定,其说要到广东找下看。过了几天,其带徐某二回福建老家找到“老鬼”陈某二,跟他说了想购买毒品的事,陈某二决定和其一起做。后其和陈某二、徐某二三人到广东陆丰找到“老蔡”,“老蔡”在家中安排他们与卖毒品的“小陈”见面,双方谈好冰毒1.9万元1公斤,“小陈”负责把毒品送上高速。谈完后,其和陈某二就回南昌把毒品价钱和交易方式告诉了陈某一,陈某一当时就决定买10公斤冰毒,他负责钱和销路,其负责和“小陈”联系并交易。其和陈某一商量让陈某二参与去广东购买毒品,陈某一说可以,他另外又安排了一个孕妇(即李秀伟,外号“宝宝”)同陈某二一起去。其和陈某一还商量了利润分成,所有购买的冰毒都交给陈某一,因为其没有销路,其一公斤得7000元,陈某二的钱从这7000元里出,他那边赚多少不管,其跟陈某二商量好一公斤给陈某二2500元。商量好后,陈某一就开始筹钱,其和陈某二就到吉安找朋友徐某二玩。5月26日前几天,陈某一陆陆续续给了其8.6万元现金,本来说一次性给19万,但陈某一后面的钱一直不能到位。其和陈某一提出其再去借10万现金,第一次购买毒品要做好,以后才好继续做,陈某一说可以。其就从鹰潭一个叫“强子”的朋友处借了20万,因为其用掉了陈某一给其的8.6万元,和陈某一说只借到了10万。陈某一说他那里还有10万,干脆多买点,购买28万元毒品。5月26日上午,陈某一打电话叫其去唐宁街公寓楼2410房间商量去广东拿货的事,其和陈某二到了房间,陈某一、李秀伟和一个男子(“小辉”(音同),即徐某一)也在,商量由陈某二和李秀伟先带着22万元去买毒品,陈某二负责和“小陈”联系并购买毒品,冰毒到了南昌后全部拿给李秀伟,因陈某二驾照被吊销了,安排徐某一负责开车陪同他们一起去。一切都安排好了。中午12点左右,陈某二、李秀伟、徐某一三人从唐宁街酒店出发去广东,不久陈某二打电话说徐某一不去了。其和陈某一说了后就临时联系了吉安的朋友徐某二,让他找个有驾照的司机跑长途,给个几千元钱。徐某二就帮忙找了个司机(即谭某某),其叫陈某二去吉安找这个司机。当日下午,陈某二和李秀伟开车到了吉安,因陈某一要用钱,其就叫陈某二转了4万元到陈某一指定的“黄花萍”账户里,陈某二、李秀伟在吉安和谭某某碰面后,在租车公司换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三人一起开车去广东汕尾购买毒品。出发前,其跟“小陈”打了电话说其老乡陈某二会去他那里购买毒品,但没说买多少。5月27日早上6、7点钟,陈某二打电话说已经到了广东汕尾,其说陈某一还会打10万过来,叫他直接跟“小陈”联系买28万元冰毒。陈某二说他晚点去找,再想办法还点价。当晚8、9点钟,陈某二跟其说已经和“小陈”谈好了,买15公斤冰毒,付27.5万元,剩余的钱“小陈”同意转账,并发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6228411410013263210,户名林某某)给其。22时左右,陈某二要其打电话给陈某一让他赶快打钱,其告诉陈某二让李秀伟打电话给陈某一打款。晚12点左右,陈某一通过自助存取款机转了10万元给其,其随后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928520650476)网银转账10万元给了“小陈”发来的账号上。之后,陈某二打电话跟其说拿到冰毒了,然后开车回来,其就到红谷滩凯瑞迎宾馆701房间睡觉,当时徐某二和一个女孩子雷某也在。5月28日早上8点多钟,陈某二打电话给其说已经下了高速,快到了,他先跟李秀伟把毒品交出去,其说办完事来找其。之后,其出房门走到宾馆门口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和其一起被抓的还有徐某二和雷某,徐某二是其坐牢时认识的,没有工作,雷某是其出狱后通过朋友认识的。购买毒品的28万元中,其借了10万元,陈某一出了18万元。其不负责处理毒品,15公斤毒品全部由陈某一负责卖出去,其不知道陈某一准备将毒品卖给谁,但知道陈某一有自己的销路,卖出去会很快。赚到钱陈某一先把其借的10万元连本带利还给其,剩余的按每公斤7000元给其利润,其和陈某二再按之前说的分钱。谭某某是徐某二帮其找的,谈好跑这一趟给5000元,之前其也跟陈某一说好了,给李秀伟、陈某二每人5000元辛苦费,都由其付,但都没给,等毒品出手了赚到钱再付。以前其和陈某一一起吸毒时,毒品都是陈某一提供的。其出狱后,陈某一会拿钱给其用,每次给几千元,其认为一是朋友接济一下,二是陈某一想让其一起做毒品生意赚钱,想让其去打听有没有路子买到毒品。17、同案犯陈某一的供述,供认其和蔡明贵关系蛮好的,都是毒友,经常在一起吸毒。2015年4月,蔡明贵刑满释放,其接待了蔡明贵,并帮他在三经路法莱德酒店开了房间,还借了2000元钱给他,后蔡明贵又向其借了6000元回福建。蔡明贵回南昌后找到其说要做毒品生意,问其有没有合伙的兴趣,其当时就回绝了。后蔡明贵就到吉安去了,期间还打了好多电话找其借钱,其都没有借。5月13日,蔡明贵又打电话向其借10万元,其没有钱,他让想办法介绍朋友给他认识,后其介绍“胡姐”给蔡明贵认识。5月26日中午,蔡明贵找其借4万元急用,其身上没有钱,就让徐某一(外号“小飞”)借4万元给蔡明贵。当日下午,其和蔡明贵、徐某二(外号“脑膜炎”)、陈某二、徐某一、李秀伟一伙人在唐宁街酒店2410房间吸毒,吸完后,蔡明贵叫徐某一、陈某二、徐某二、李秀伟四个人去吉安。徐某一、陈某二、李秀伟三人离开房间约2到3个小时后,徐某一打电话给其说,蔡明贵拿钱给他们买手机,要他们三个人去购买毒品,其就叫徐某一不要去。大约半个小时后,徐某一就回到了2410房间。5月27日晚,其和“胡姐”在唐宁街酒店2410房间等蔡明贵过来,蔡明贵过来后问其有没有将借钱的事告诉“胡姐”,其说告诉了。接着,蔡明贵和“胡姐”单独谈,谈好了后蔡明贵对其说,“胡姐”的钱要过1、2小时才能拿到,让其把他的账号发给“胡姐”。当晚,其和“胡姐”、徐某一开车去广阳村“小罗子”家吸毒,蔡明贵来电问其“胡姐”的钱是否准备好了,那边催得好急。坐了1个小时左右,“胡姐”拿了10.9万元让其和徐某一一起去存,其就陪徐某一在广阳村旁一家农业银行存了10万元到蔡明贵的卡上,之后把存款单和多出的9000元给了“胡姐”。后其和徐某一回到了唐宁街酒店。事后蔡明贵和“胡姐”都告诉其“胡姐”答应借10万元给蔡明贵,蔡明贵给10万元毒品给“胡姐”,如果不给毒品就要把10万元还给“胡姐”。蔡明贵没有“胡姐”的电话,“胡姐”讲等把这趟事做成了再留联系方式,因为“胡姐”通过其可以找到蔡明贵。5月28日上午9时许,其在房间睡觉,被民警抓获。其和陈某三没什么生意往来。2015年3月份,陈某三到南昌来为了找“哨子”和其见面,拿了三四十粒“麻果”给其玩,当时李秀伟也在,其觉得东西很好,全部玩掉了。李秀伟认识好多卖“麻果”的人,经常帮别人卖毒品,经常帮其买“麻果”吃,她自己也会吃,她认识陈某三。其知道陈某三赌博输了很多钱,并且很喜欢吸毒。其发给陈某三的信息“你们现在红的市场行情不是价蛮好的嘛?”中的“红的”是指“麻果”。18、同案犯陈某二(外号“老鬼”)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20日,“阿贵”(即蔡明贵)出狱后就联系其跟他一起做事。2015年5月1日,蔡明贵、徐某二一起开车到莆田找其,让其一起去广东陆丰找毒品货源。到了陆丰后,其没有联系到毒品卖家,蔡明贵找到“老蔡”,“老蔡”就介绍他们和可以提供毒品的陈姓男子在“老蔡”家中见面,蔡明贵和陈姓男子谈好一公斤冰毒1.9万元人民币。回南昌后,蔡明贵提出让其和徐某二投5、6万元参股,共占1/3股份,剩下的钱由其和陈某一出,各占1/3股份。后因其和徐某二没有筹到钱,就变成了蔡明贵、陈某一两人合伙做,蔡明贵让其和徐某二帮忙跑腿,答应去广东运一趟冰毒回来一人可以得1万元好处费。后蔡明贵、陈某一就开始筹钱。5月26日中午,在红谷滩新区唐宁街酒店A座2410房,陈某一拿了4万给蔡明贵,蔡明贵就把这钱给了其,又从身上拿了2000元叫其去买3个手机,其和蔡明贵、李秀伟各一个。后来没买到手机,蔡明贵说那2000元就给其做路费,又在唐宁街酒店后面停车场拿了18万元给其,叫其去陆丰市把钱给陈姓男子然后把毒品运回来。下午4时许,蔡明贵、陈某一将其和李秀伟、徐某一送出唐宁街酒店,让三人去广东拿毒品。出发后不久,徐某一说车不好开,又返回唐宁街酒店不去了。后蔡明贵让其带着李秀伟去吉安跟徐某二联系,说他叫徐某二联系好了另一个司机。李秀伟叫其开车先去新余,到新余高速路口找一个开宝马车的人,拿点东西给他,到了新余下高速后,其和李秀伟看到一辆灰色宝马车停在路边,李秀伟就从车上拿了一个女士背包下车,直接上了宝马车,大概坐了几分钟,就空手回到了自己的车,包给了那个宝马车上人,这个包是李秀伟从陈某一房间拿出来的,其不知道包里面有什么东西。然后他们直接上高速去吉安。到吉安见到了徐某二和徐某二找来的司机“小辉”(即谭某某),之后在徐某二安排下换了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又按照蔡明贵的指示在一家建设银行汇了4万元到黄某某的账户里。之后,其和李秀伟、谭某某就开车去广东。27日早上9点多,到了陆丰市南塘镇,由李秀伟在南塘镇南龙大酒店开了一间房。蔡明贵将陈姓男子的手机号码发给其,其没联系上。蔡明贵就联系了姓蔡的朋友,姓蔡的男子晚上十点联系到陈姓男子,陈姓男子给其打来电话,约其到蔡姓男子家见面,其叫陈姓男子带点冰毒给其吸食。其打电话给蔡明贵,蔡明贵告诉其把钱交给陈姓男子。当晚22时30分左右,其到了蔡姓男子家中,拿了17.5万元给了陈姓男子,留下5000元做路费,陈姓男子接到钱后拿了5000元给蔡姓男子,又拿了3克左右的冰毒给其。之后,其回到酒店等电话,和李秀伟、谭某某吸食了带回来的冰毒,二人都说毒品质量好,李秀伟还当其和谭某某面打电话给陈某一,告诉他“东西(指毒品)很好”。当晚12点左右,陈姓男子和蔡明贵都打电话叫其去高速公路东港服务区拿毒品,他们就去了东港服务区。途中,其接到蔡明贵电话,让其叫李秀伟催陈某一赶紧把钱打到蔡明贵账上,当时说的普通话,谭某某应该听得到,李秀伟就打电话给陈某一要他赶快汇钱给蔡明贵。到了东港服务区后,陈姓男子从他驾驶的摩托车踏板处提了两袋东西(一个是装大米的蛇皮袋,一个是黑色塑料袋)放在其开去的黑色凯美瑞汽车后备箱里。然后由谭某某开车回南昌,途中其和谭某某交替开车。蔡明贵打电话告诉其他和陈某一又汇了10万元给陈姓男子,途中其和李秀伟分别与蔡明贵和陈某一电话联系,蔡明贵、陈某一让二人把车开到唐宁街酒店去。蔡明贵告诉其到南昌后叫李秀伟把黑色塑料袋里的毒品带给陈某一,米袋里的毒品等他自己开车来拿。到了江西临川的时候,因为怕警方发现,其说要把手机关了,其和李秀伟先关了机,其又帮谭某某关了机。到了南昌,在唐宁街酒店A座门口,其刚下车把后备箱的黑色塑料袋里的毒品拿到车后座下,以便李秀伟拿走,就被警察抓住了,并从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后座下和后备箱里查获了那两袋冰毒,都是用透明塑料小袋包装好放在两个袋子里,其中米袋里装有8小袋,黑色塑料袋里装有7小袋,每小袋重约1公斤。蔡明贵、陈某一共出资18万元,各出资多少其不清楚,一共买了15公斤冰毒,有7公斤是拿给陈某一的,由陈某一负责出售,另外8公斤毒品其不知道蔡明贵要卖给谁。其从南昌出发时不知道要购买多少数量毒品,当时说要看能凑到多少钱,再决定购买多少毒品,其拿到毒品后才知道是15公斤。其听蔡明贵说过陈某一有毒品的销路,但没有看到过陈某一出售毒品给别人,其跟陈某一在一起机会很少。陈某一和“小陈”没有联系,因为他们不认识。其后来了解到蔡明贵一出狱就和陈某一商量好做毒品生意,之后蔡明贵才来福建找其帮忙。李秀伟知道去陆丰购买运输毒品,是陈某一派去监督其的;其是代表蔡明贵一方的。徐某二知道其和蔡明贵到广东寻找货源时,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应该知道是去广东购买毒品,蔡明贵应该会和他说,毕竟车要他换,驾驶员要他找。谭某某主要是负责开车,可能猜测去广东是运输毒品的,但途中没有和其提到关于毒品的事。其帮蔡明贵运输毒品一是为了赚点钱,二是用了蔡明贵5、6万元,想还他人情。蔡明贵说给其1万元钱,但还没有给。19、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徐某二(外号“脑膜炎”)开车接其到吉安市邮电局大门口见到了“老鬼”(即陈某二)和大肚婆(即李秀伟),徐某二让其开车送李秀伟去广东,说第二天就可以回来。其答应了,并说回来要给其钱,徐某二说回来给其500元。其开着徐某二换来的红色小轿车带着陈某二和李秀伟二人买了些东西。20时许,陈某二和李秀伟到了一家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旁,不知是存钱还是取钱。21时许,其开车上了大广高速,路上和陈某二换着开车。27日天快亮时在揭阳内湖下车,在陈某二指引下来到一个叫南塘的地方,8时许在一个“**龙”的宾馆开房休息,房号513。其中途醒了一下发现陈某二不见了。下午13、14时左右,陈某二回来,李秀伟问陈某二“还没有联系上吗”之类的话。15时许,其迷糊听到陈某二接到一个电话就出去了,18时许,陈某二回来,三人吃完饭后回到宾馆吸食毒品,其和李秀伟都说这东西蛮好的,陈某二说这些都是老板玩的。19时许,陈某二叫其收拾东西,还叫李秀伟退房,接着由陈某二开车带大家往揭阳收费站去,路上陈某二还问李秀伟“钱怎么还没到位”,后从一个很小的路口上了高速右拐进了一个废弃的服务区。陈某二说路上可能不会停,让其先去上个厕所,后陈某二也去上厕所了,其上完厕所出来看见车子后尾箱是开着的。其上车后,坐在驾驶位置,发现车子后面有灯光,分不清是汽车还是摩托车的,接着陈某二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李秀伟坐在后面。陈某二叫其朝梅州方向走,发动车子时后备箱已经关上了,后在南昌东下了高速,李秀伟、陈某二分别往外打电话告诉对方到了哪里,在二人指引下,其开车来到了红谷滩一个小区里面。陈某二叫其打开汽车尾箱,他下车从尾箱里面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汽车后座上,这时突然冲出来好多警察,将三人抓获。被抓后,其才知道从汽车后尾箱里拿出来的是毒品冰毒,总共15袋。其和徐某二是2008年贩毒案的同案犯,一直认识,其之前不认识陈某二、李秀伟。徐某二曾让其认识一个叫“阿贵”的朋友,“阿贵”和陈某二一起到吉安玩过。其是2007年底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吸毒是2015年5月27日晚7时许和陈某二、李秀伟在宾馆里一起吸食的。其从吉安出发时不知道是去运输毒品,后在南塘宾馆里其就猜到他们是去购买毒品的。理由是:第一,徐某二让其送李秀伟去广东,但李秀伟到广东后什么都没做,说明李秀伟来广东有问题。第二,陈某二出去了一下,然后到宾馆拿了毒品出来吸食,三个人都吸食了,当时李秀伟问陈某二“东西是带过来的吗”,其以为是从南昌带过来的,但陈某二突然又说要回南昌,在去废弃服务区路上,陈某二跟李秀伟说什么“钱没到位”之类的话,李秀伟又说要中途下车买水果。他们两行为太反常了,到广东什么事都没做,突然就要回南昌。第三,在废弃服务区时,其发现汽车后面有灯光,汽车后尾箱没有关牢,当时就觉得有问题。还有,广东揭阳很流行毒品。综上这些异常情况,其当时分析陈某二是去广东购买毒品的。其当时以为陈某二没有交易成功,因为在车上听到陈某二他们说“钱没到位,办事效率低”之类的话,就以为他们没有钱,没有购买到毒品。因此返回南昌。确切知道他们购买了毒品是被抓获之后。被查获的毒品应该是在废弃的服务区放进去的。20、同案犯陈某三(外号“超子”)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26日下午3时许,其打电话给“衣咪子”(电话18^605859),“衣咪子”说他一个朋友的妹妹帮他买了点东西刚好经过新余,要其到高速路口去拿一下,其说好。不久,这个女孩子(即李秀伟)打电话给其说马上下高速,后其开着赣K788**车赶到高速路口,一个女的(怀孕了)从一部赣D…的银灰色现代车上背个包下来,直接到其车上来,先把一个双肩黑色背包放在其车副驾驶座位上,并问其“我哥是否打了你电话”,说她哥要她把这个背包放在其车上,其说好,然后她就下车走了。其没有打开过包,其准备把包给“衣咪子”。后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了该包,当其面打开看,里面有十几包“麻果”。其从2005年开始吸毒,所以认识“麻果”。其以前没见过送毒品给其的女的,她号码好像是1517915****.。21、被告人李秀伟的供述,供认2015年5月份,陈某一和他的朋友蔡明贵经常在唐宁街6楼蔡明贵住的房间里商量去购买毒品来贩卖的事。蔡明贵叫陈某一一起出钱买毒品,商量过程中,其和陈某二听到了。5月15日左右,当时陈某一和蔡明贵商量,陈某一叫其送200粒麻古到南昌市解放东路绿洲假日宾馆一个叫“露皮”的男子手里,价钱35元/粒,交易完后其给陈某一打电话,陈某一就和“露皮”联系去收钱。5月26日下午2、3点左右,陈某一、蔡明贵、陈某二、徐某一及其在红谷滩唐宁街A栋2410房间里,蔡明贵拿了1张农业银行卡和现金给陈某二,现金是用塑料袋装的,大约有4、5万元。陈某一叫其和陈某二、徐某一一起开车去(买毒品),并叫其注意安全,意思是不要被陈某二他们骗了,其三人就开着一辆现代牌索纳塔小车出发了,路上其和徐某一吵了架,徐某一就把车开回了唐宁街,后陈某一就让其和陈某二两人开车去吉安。出发前,陈某一当面给了其一个女士黑色双肩包,让其将包送给新余一个叫“超子”(即陈某三)的人,他在高速路口等,并将“超子”的电话发给其。其明白里面是毒品。其拿了包后,就要陈某二开车,并讲在新余下一下高速,其要送东西给别人。到了新余下了高速出口,其和陈某三联系后,陈某三开了辆灰色宝马车过来,其就拿了那个女士黑色双肩背包上了陈某三的宝马车,将包放在驾驶室中间挂挡位置,并说这是“平哥”(指陈某一)给他的“东西”(指毒品),之后,其下车,陈某三也开车走了。不久,陈某三又打电话说要拿几粒“麻果”给其带给陈某一试一下,后陈某三返回高速出口拿了5、6粒“麻果”给其,之后双方各自离开,其也上高速去了吉安。到了吉安后,联系蔡明贵的朋友“脑膜炎”(即徐某二),徐某二帮他们换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还找了个司机(即谭某某)。当晚22时许,谭某某就驾车带着其和陈某二出发去广东,路上陈某一还和其发了短信,叫其注意安全,有事(指被抓)就说什么都不知道。27日早晨到达广东,在过梅州的某个县城三人开了一个标间休息。傍晚,其问陈某二什么时候回去,陈某二说要看情况。开始陈某二一直没有联系上毒贩,晚上23时左右,陈某二在宾馆接了一个电话,对他们说联系上了,接着陈某二就出去了,约1小时后从外面拿了一些冰毒回宾馆,三人一起吸食,其和谭某某都说毒品质量不错,陈某二说是“老板”的,所以质量好。后陈某二叫其和谭某某一起来到一个乡下地方,然后又开车上高速来到一个废弃的服务区。其和司机在车上等,陈某二下车打了一个电话,不久就有人过来了,听到陈某二和一个男的讲一些听不懂的话,接着陈某二让司机把后备箱打开,其听到“咚”、“咚”两声,后备箱突然加重了一些东西,其猜测就是购买的毒品,然后陈某二上车一路走高速回南昌。途中,陈某二打电话给蔡明贵,应该把拿毒品的事告诉了蔡明贵,但他们说的是客家话,其听不懂。陈某二让其打电话问陈某一钱是否已经转给了卖毒品的人。其就打电话问陈某一转了没有,陈某一说马上转。当时声音很大,车窗关了,没有放音乐,谭某某肯定听到了。过了约30分钟,陈某一发短信给其说钱已转,并让其数下有多少东西(指毒品),车在高速上不停车,其数不了。后陈某二对其和谭某某说把手机关掉,其就关机了,陈某二就帮谭某某关机了。次日早上8时许,出了南昌的收费站,其就开机打电话给陈某一说到南昌了,陈某一说他在唐宁街,于是就开车去唐宁街。在唐宁街公寓楼下,陈某二下车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了一部分毒品冰毒放在后座上,然后警察就上来将其三人抓住了,并从车后座和后尾箱查获了15公斤冰毒。这些毒品就是买来卖的,陈某一和蔡明贵共同出资,具体怎么分怎么卖其不清楚。毒品买回来后,其准备交给陈某一,还没交货就被抓了。其和陈某一于2014年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认识的,两人释放后经常在一起吸毒,其不知道陈某一有没有经济来源,感觉他一直在玩。其就是跟着陈某一混口饭吃,陈某一给其吃住和毒品吸食,其就帮他贩卖毒品。陈某一没有跟其说过去陆丰买毒品有什么好处。陈某二和谭某某是否有好处其不清楚。其听陈某二说谭某某是徐某二叫去的,谭某某负责开车,陈某二负责和毒贩联系和交易,其负责帮陈某一盯着陈某二,防止陈某二带着钱或毒品跑了,陈某二是蔡明贵的人。其认为谭某某肯定知道陈某二是去广东拿毒品。其听说陈某二在农业银行转账10万元人民币给对方毒贩。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49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40.39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关于辩护人提出李秀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秀伟明知陈某一伙同蔡明贵共同出资购进毒品予以贩卖,仍接受陈某一安排与陈某二一同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并运输回南昌。这一事实有被告人李秀伟及同案犯蔡明贵、陈某二、谭某某的供述、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通话和短信记录、关于听取技侦材料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李秀伟与陈某一共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李秀伟主要受他人安排、指使,处于从属地位,其作用相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完成较为次要,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秀伟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李秀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 成代理审判员 李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柠 更多数据: